今年4月底,笔者在《<会计法>修订进入倒计时,处罚力度空前加大,财务人员何去何从?》一文中列举了2017、2019征求意见、2024修订草案三版《会计法》的异同,并预计修订后的会计法会在八月前后落地。
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新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比笔者预计的早了一个月。
笔者比对了最终公布的条款,和4月的草案基本没有变化。

新《会计法》最引人争议的是法律责任一条(第四十一条),罚款额度提高了二十倍到四十倍,不少老财对此瑟瑟发抖。
在实务中,容易违反该条的主要情况有以下几款:
(1)私设会计账簿
在不少企业中为了实现偷税漏税的非法目的,往往会设置“两本账”,一本应付检查,一本内部使用。
(2)原始凭证不合规
所谓原始凭证,即是能够证明经济事项发生或完成的凭证。
关于常见原始凭证的分类和规范,可以参考本人去年六月份的拙作《常见原始凭证的分类与规范》。
在实务中,经常会存在白条抵库等情况。
(3)会计凭证未经审核
在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而《会计法》中的第四十四条对“会计凭证”的解释为:“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会计凭证未经审核入账的情况,在代理记账公司普遍存在。而在新《会计法》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全电发票推广以后,代账会计往往直接以软件系统中提取到的发票记账,业主没有提供任何审核流程,在发票违规等情况出现后,相关会计人员风险巨大。
此外,会计凭证上必须体现企业的有效内控。
(4)用途不同数据迥异
不少单位存在多套报表数据,报送税务局的、给大股东看的、给中小股东看的、提供给银行的、提供给经信统计的……
其中,对于老财而言风险最大的是为企业从银行贷款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一旦贷款形成坏账,老财可能和出具审计报告的事务所一起承担经济乃至刑事责任。
(5)未建立会计监督
这一条在实际执行中如何判断笔者表示存疑。因为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存在“老板点头我点头,老板画圈我画圈”的工作态度,会计监督形同虚设。
以上五种情况,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普遍存在。
注意,笔者在本文没有提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并非认为第四十二条处罚力度不大,而是因为该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彻底突破了老财的职业道德底线,没有讨论的意义。而第四十一条,说句大逆不道的话,在99%的企业中的财务部存在一条或者多条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需要提醒广大老财一点,财政部门是诸君的直接主管部门,请对《会计法》第七条保持敬畏之心。
对于新《会计法》,笔者腹诽最大的当属免责条款的弱化。
在2019年草案版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如下:
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为,在事前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而在2024版《会计法》中的青春MINI版替代条款规定如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法定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二者的区别是会计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操作空间不同。毕竟“危害后果”不是区区老财所能掌控的。
此处,笔者再给大家来点大记忆恢复术,以确保老财诸君对将来的美好前程有正确的认知: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为新《公司法》涉及的老财背锅指南。
文章末了,笔者在此想说的是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
螺旋升天或者租鸡青一是老财的归宿。
祝大家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