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正式公布,标志着我国财务领域最重要的一部分法律落地。此后,该法律分别于1993年、1999年、2017年进行了修订或修正。
2019年10月,财政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标志着《会计法》的又一次订正进入了议程。
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具体网址可见: http://www.npc.gov.cn/flcaw/,征求意见期间截至2024年5月25日。
根据惯例判断,最新的修正案被批准应在本年8月前后。
笔者比对了现行的《会计法》、意见稿、草案三者的全文异同,编制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与2019年征求意见稿及2024年修正草案条文对比表》,具体网址如下:
https://pan.baidu.com/s/1F4fCsC4Gl83zHYDr38MOGA?pwd=9cxw
PDF文件中具体条款内容加粗的部分为意见稿和草案与现行《会计法》存在重大修改之处。上述网址可以复制后在浏览器中打开。
由于时间仓促,且使用了OCR文本识别,文件仅供参考,具体条文请以全国人大法律法规库公布的为准。
在今年的草案中,笔者最关注的莫过于发生了重大变化的财务人员免责条款。
原《意见稿》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如下:“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为,在事前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而在《草案》中类似的条款是第四十八条,其内容如下:“违反本法规定,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法定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两者的区别是《草案》加强了结果导向,有点“论迹不论心”的哲学。
笔者曾在《意见稿》公布时与财务界同僚沟通,一同坚定了与不法行为斗争到底的决心,猛然回首,恍如隔世。
《草案》中删除了第三章并不特别的“特别规定”,规定了代账工作中的违法违规处罚与普通单位一致,增加了弱化版免责条款,最最重要的是极大提高了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如,现行《会计法》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处罚为:“限期改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草案》中规定的处罚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罚款额是现行法律的二十五到四十倍。
又如,现行《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行为规定的处罚为:“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草案》中规定的处罚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罚款额是现行法律的二十倍到四十倍,甚至更多。
注意,以上条文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包括企业法人、股东、财务负责人,也可能包括直接执行违法事项的基层会计人员——尽管动辄数十万元的处罚对于月薪三千的小会计来讲是一个天文数字,但我们要注意的是《会计法》主要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国家的财政秩序而非保护弱势的会计。
我们再来看看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的《公司法》中的一些条款: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可以预见的是,在新《公司法》与新《会计法》落地执行以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滥用诉讼权,将财务人员当作替罪羊的情况可能会变得非常普遍。
那么,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坚持职业道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制度来作为工作的指引。同时,还可以采取以下动作来在坚持与不法行为斗争的同时进行自保:
1.确保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财务人员应首先确保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这可能包括会议记录、电子邮件、内部通信、财务报告等。这些证据在将来的法律程序中可能起到关键作用。
2.寻求外部支持:
当内部监管机制失效时,财务人员可以寻求外部支持,包括向财政局、税务局等举报违法行为。此外,也可以联系法律专业人士,如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取法律建议和支持。
3.保护自身权益:
在揭露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确保自己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报复。
4.寻找内部同盟:
在公司内部,可能还有其他员工或管理层成员对违法行为感到不满。财务人员可以尝试与他们建立联系,共同揭露和抵制违法行为。
5.备份所有重要数据:
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财务人员应确保备份所有重要数据和文件。这样,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也能保留关键证据。
6.了解个人风险:
财务人员需要清楚了解自己在揭露违法行为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失业、法律诉讼等。在做出决定之前,应权衡这些风险并做出明智的选择。
财会人员何去何从,也许行走人间与坠入深渊只在一念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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