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双定户,是指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通常是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或者虽建立了账簿但不能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纳税人。目前在实务中,主要是指核定利润率的个体工商户。
其法律依据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
个体工商户双定户根据应税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应税营业额以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和实际营业额孰大为准。
如果个体户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变更核定应税营业额。
当个体工商双定户季度应税营业额低于30万元时,无须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征收率为全部不含税营业额的1%,附加税按照常规算法计税,个人所得税按照营业额全额的0.5%计征(仅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时,在实务中此时个体工商户往往已不符合定期定额征收条件)。
由于个体工商户以千万计数量巨大,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便。在金税三期及以前,其风险判断主要来于税务机关人员对异常数据的人工识别。而金税四期运行以来,个体工商户的涉税风险识别则交给了大数据分析。
近期,不少个体工商双定户收到了税务机关的检查通知,其中很多是省局根据自动预警筛查出的风险户。
不少个体工商双定户认为税务机关“一核了事”,对于涉税风险毫无意识,当收到税务机关的查账通知时一脸茫然。
其实,个体工商双定户并不是“尚方宝剑”,它同样需要依法建账,需要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在《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做出了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可见,个体工商户双定户营业额超过一定金额的应当建账(简易的流水日记账或者比较复杂的一般账套)。
在金税四期下,双定户的成本费用与其他单位一样,处于系统监控下。若只有收入,没有取得任何成本费用票据,则极易被列入风险纳税人名单中。
双定户发生真实业务时,应当索取发票或者其他结算单据,虽然实质上成本定额扣除,不代表无需任何凭证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对于三流一致和合同的规定,个体双定户一样需要遵守,否则可能被判定为虚开发票,遭受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通常不会开通个体工商户的工资薪金申报模块,如果双定户支出中人工工资薪金支出较多,业主可以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当个体工商双定户接受税务机关交易真实性检查时,应当提供的资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收付款银行流水、结算单据、业务所依赖资产的产权证明(如提供运输服务的货车、机械租赁的设备)、人员花名册、非现金方式发放工资记录。
此外,如果双定户有多类核定的(比如同时核定了货物劳务、服务两项的),需要每项按照核定金额与实际收入金额中较大的金额相加来确认是否超过免征额。
【例】20x3年2季度,甲双定户取得货物收入20万元(不含税,下同),劳务收入5万元,税务机关核定该双定户季度货物收入18万元,劳务收入12万元,则该双定户当月确定计税收入为:
MAX(20,18)+MAX(5,12)=32万元
超过季度免税额,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5‰税率)。
综上,个体工商双定户存在的主要风险如下:
1、未按照规定建账、保管会计凭证;
2、只有收入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凭据;
3、未正确计算多项核定下应税收入是否超过免税额。
具体执行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