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贷款和使用资金的主体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主要原因有两点:
第一,由于国家对某些行业的限制,不少企业是通过关联或形式非关联实质关联的公司申请贷款(用途有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
第二,国家对小微企业有扶持政策,其贷款利率可以低至4%左右(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用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作为贷款主体可以大幅降低集团利息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资金到账后要通过多种方式划拨到使用方。
而银行方面,出于人民银行对贷款资金流向监管的要求,会禁止贷款资金直接从借款主体流向使用主体。因此,集团取得贷款后一般会通过拆分资金、个人账号到店刷POS机中转资金等方式将贷款最终汇入使用单位。
期间的主要涉税风险是在资金转到使用方的时候往往是以货款的名义进行。此时,务必要保留资金流动的原始凭证,证明资金来源于贷款而非货款,也证明资金并非非法取得。
证据主要有转账回单、POS单原件、贷款合同、内部协议等。
注意两点:
第一,根据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至于所得税,原则上借款主体应按银行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不在免征之列)。
第二,这种行为属于出借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