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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规定修改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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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9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以下简称《决定》)。

该次修订,最引人热议的是将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利率由24%~36%变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按照2020年8月LPR值3.85%计算,当月民间借贷最高合法利率由24%~36%降为15.4%。由于LPR值是每月20号公布,有上下浮动的可能性,所以直接说保护利率降低到15.4%是不完全正确的。

在2015年9月1日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实施前,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便颁布施行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通知的第2条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更早之前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已全文废止)第6条便规定如下:”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以本次保护利率的调整其实是一种回归,主要目的是打击各种以民间借贷为名,进行网络借贷、众筹、投资、理财等各种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

《决定》的第十四条第一二款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删去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这一条件,将自金融机构或其他途径取得借款的情形都列入了合同无效的范畴,封死了P2P行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低借高贷非法牟利时以借款人知情为借口钻漏洞的口子。

《决定》的第十四条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放贷主体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的行为定为无效。注意,这里所谓的无效,是指由借款衍生出的各项权利义务约定无效,出借方对借款方退还本金和支付1年期LPR以内的利息依旧会得到法院支持。

笔者同时注意到,《决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2020年8月20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也就是说,2020年8月20日以后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不论借款行为是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还是之后,最高利率都是锚定借款行为发生时的短期贷款利率。

关于非法放贷的刑事责任,可以参考2019年7月23日最高法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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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生创始人

差点成为有力量的石油工人的世界上最水的财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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