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机厂以返利形式对4S店进行厂家贴息时,金融机构一次性扣除贴息费用,再将剩余款项打入4S店的银行账户中。所谓的零利息,本质其实是金融机构放款时将利息费用一次性扣除后,将余款汇入4S店账户,4S店从厂家取得一定金额的补偿(如果该金额小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费用,则差额部分由4S店自行承担)。
【案例】某4S店10月1日销售一台商品车,售价130,000元,客户先交2,000元订金,同时申请68,000元购车按揭贷款。
10月6日,该4S店收到建行的批贷函。销售顾问通知客户来交首付款。
10月7日,客户来刷卡交首付款,共63,000元,其中60,000元为首付款,另外3000元是按揭费用。
10月10日,分期款汇入4S店账户,金额为61,500元,少回款6,500元为放贷方一次性扣除的车贷利息,该笔费用由厂家以返利形式补贴给4S店。
10月28日,厂家补贴到账。金额60,00元。
相关分录如下:
1、收到订金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预收账款——车款 2,000
2、客户交首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63,000
贷:预收账款——车款 60,000
预收账款——咨询服务费 3,000
3、开具机动车发票时:
借:预收账款——车款 62,000
应收账款——新车销售——分期车款 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5,044.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955.75
4、建行按揭款到账时:
借:银行存款 61,500
应收账款——新车销售——厂家贴息 6,500
贷:应收账款——新车销售——分期车款 68,000
5、情形1:厂家返利中的补贴到账(金融机构贴息发票开给主机厂时)
借:预付账款——预付车款 6,500.00
贷:应收账款——新车销售——厂家贴息 5,752.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47.79
借:销售费用——商品车费用 747.79
贷:应收账款——新车销售——厂家贴息 747.79 (该部分差额无发票,可能涉及纳税调增)
(存疑,此处假设厂家贴息以含税金额计算)
情形(2)金融机构贴息发票开给4S店时(普票):
借:财务费用——利息 6,500
贷:应收账款——新车销售——分期车款 6,500
注意,此时分录4中不出现厂家贴息,即:
借:银行存款 61,500
贷:应收账款——新车销售——分期车款 61,500
厂家返利中的补贴到账(如先暂估,则先计入应收主机厂贴息贷资金池可用时转入预付账款):
借:预付账款——车款 6,500
主营业务成本——新车销售返利——厂家贴息 -5,752.2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47.79
6、预收按揭手续费转入收入(价外费用,名义为服务费,实际税率13%):
借:预收账款——咨询服务费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咨询服务费 2,654.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5.13
由于贴息费目前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故即使取得金融机构发票,依旧要分别计算一次销项税额、一次进项转出,且无进项税额可抵扣。
如果换一种思路,将整个流程看作分别从客户即厂家收取车款,机动车发票开具金额调增为123,500元,则账务处理核心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新车销售——分期 61,500
银行存款 6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9,292.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07.96
借:预付账款——厂家 6,500
主营业务成本 5,752.2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47.79
这样处理一方面规避了可能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贴息发票的风险,也避免了一部分收入两次计税。不过这种处理方式可能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另外,若银行和主机厂有合作,则在放款的时候由银行直接将全款放到4S店银行账户,厂家贴息部分由银行与主机厂直接对接。在这种模式下,贴息部分变现的速度要快一点,不过与厂家金融相比,银行对客户的风控程序更加严密,放款速度也会慢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