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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帮人过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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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的过账,是指企业通过其开立的对公银行账户收取与自身经营无关的款项,并转支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

在实务中,不少企业出于各种目的,为其他企业或个人过账:有的是协助外部人员违规多报销,套取企业资金;有的是利用自身的资质取得贷款后转手他人使用——比如商贸企业取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后转支给房地产企业;更有甚者,一些公司通过收取来路不明的资金过账的“手续费”以谋取非法得利。

不少企业通过由汇入资金方出具《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来规避风险,格式大体如下:

**公司:

我方于****年**月**日通过**账户向贵公司**账户汇入的资金**元,现请贵公司将该笔款项全部支付给**公司,以清偿我公司对**公司的债务。贵公司将上述款项**元全部汇出以后,我公司向贵公司汇入的资金**元的债权全部消灭。

由此产生的法律与税务责任,全部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来源资金有问题,这样的协议几乎是不可能免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如下: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容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三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第四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第五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相关法律条款可见,违法过账属于“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的行为,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即属于“情节严重”,一经查实,主要负责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是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过账,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判定为隐匿收入,被强制要求先缴纳税款入库。因此,帮人过账是风险巨大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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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生创始人

差点成为有力量的石油工人的世界上最水的财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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