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为公司办理了一起不动产抵押贷款资料,令我比较诧异的是担保公司和银行均要求公司提供验资报告,并且指明报告金额要和工商注册信息上的认缴金额一致。
按理说2014新《公司法》已将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制变成了认缴制,并且我公司认缴期限也是2019年12月31日,总共认缴800万元,已经到位500万元(验资报告已出具),无论如何担保公司和银行均无理由在暂未到位的300万资金上纠缠。
然而无论是动用关系还是采取其他方法,担保和银行方均油盐不进。莫奈何,只有让股东打款再突击出具验资报告。
事后总结经验,国法大不过行规,遇到死搬老黄历的也只有“因材施教”。如果公司有扩大规模的需求和可能性,考虑贷款的,那么从公司一开始投入资金的时候就跟事务所联系好,验资报告走一波。即使是每打一笔款都备注“投资款”的,拿到部分银行贷款的时候也不被认可。
另外目前的新公司法也不是说完全不要实缴制了,也没有完全不要注册资本的说法。金融相关的27个行业依旧实行实缴制,房开、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依然有注册资本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