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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款”操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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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是一个重资本行业,由于对销售误判等种种原因,开发商资金链频频濒临断裂,施工方又不断受民工工资压力影响,故而最近几年以房抵工程款的事情变得屡见不鲜。

以房抵款的过程中,对于开发商的涉税风险,主要来自于两点,一是价格不公允,定价偏低有转移利润的嫌疑;二是抵债流程不规范,抵债双方都没有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抵债行为的决议。

对于第一点,抵债资产定价,可以根据债务发生时资产的市场价值来确认,比如资产抵偿拖欠三年的工程款就应当按三年前的市场价定价。

需要注意的是是,开发商应在合理范围内的定价,对抵债资产做视同销售处理。

第二点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是目前很多人仍然没有把自然人与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搞清楚。

目前相关部门贯行“房住不炒”的民本思想,禁止公司买卖住宅,故而住宅类资产抵债通常是过户到施工方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下,从逻辑上讲也并无问题。

但是,在抵债手续方面很多大中型企业也没有完善。连施工方全体股东同意将抵债商品房过户到个人名下的文件也没有。同时,开发商过户给个人的动因是抵债而非利润分配,所以该抵债资产过户到施工方控制人名下时,施工方应以抵债资产市价视同向接受资产方分配利润,按20%税率反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向接受资产方收取该笔款项。例如价值100万的商品房抵债,施工方应视同向接受商品房个人分配125万利润,代扣代缴125×20%=25万个人所得税——该笔税款应由个人而非公司承担。

除了以上两点涉税风险外,还有来自内外审计的风险。工程款是否实际发生、金额是否合理、结算流程是否规范,支付款项金额核算是否正确,双方工程主合同是否完备,抵债资产的定价是否合理,有无双方公司及第三人的抵债协议,有无接受抵债资产方的全体股东决议或者承诺书,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地方。在营销、工程、财务办理、审核以房抵款行为的时候,应将上述资料证据收集齐全。

作为施工方,除了定价和个税的风险外,还有因为开发商债务累累,抵债资产尚未过户就被查封的情况,故而抵债协议里面必须写明如抵债资产未能在一定时间内过户,施工方保留采取其他方式向开发商追偿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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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生创始人

差点成为有力量的石油工人的世界上最水的财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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