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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获刑案例选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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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笔者收集了近年国内虚开发票获刑的一些案例(原文有节选),并对其进行了解析。遵纪守法,照章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一章 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是指纳税人以下不法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提示:为自己开具发票,主要是指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二手车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发票的采购方信息、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票面要素与实际交易业务不一致。

是否认定为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注意三个要件:

1.从主体层面看企业是否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

2.从主观层面看企业是否具有骗税目的;

3.从结果层面看企业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原则上不受影响)

特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章 虚开发票的量刑标准

一、虚开专用发票或可退税、抵扣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二、虚开其他发票

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章 案例选编

实务中有经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获刑的案例。笔者自裁判文书网搜集了近年(一审判决日期在2019年至2023年)比较典型的几起案例以供参考。

潘秀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10刑初70号)

案情简介: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间,潘秀德(本案案发时,已因它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2月1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案号:(2016)浙1081刑初2060号)与陈海华事先串通,经王路等人介绍,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温岭市振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温岭市金强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支付贴点的方式取得天津亿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旅物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76份,发票金额合计439 768 771.5元,税额合计74 760 691.25元。上述476份发票已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74 760 691.25元。

(该案采用资金空转模式,试图掩盖无实际交易的事实。具体操作模式举例:陈海华账户-金强公司账户-亿勤公司账户-张玉发账户-邓云香账户-王某账户-陈海华账户)

判决结果:被告人潘秀德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潘秀德违法所得人民币74 760 691.25元,上缴国库,与同案犯陈海华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陈海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10刑初34号)

案情简介: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陈海华(因本案于2018年4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与潘秀德事先串通,经人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温岭市振达废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秀德)和温岭市金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海华),以支付贴点取得天津亿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旅物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9份,发票金额合计487 171 492.14元,税额合计82 819 153.76元。上述539份份发票已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82 819 153.76元。被告人陈海华负责管理资金账户,以完成资金的虚转。

(该案虚转模式举例:购票资金通过振达公司账户-津旅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邓某账户-王某1账户-陈海华账户-潘秀德账户-振达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津旅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邓某账户-黄某2账户-王某2账户-陈海华账户-潘秀德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津旅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邓某账户-林某1账户-潘秀德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津旅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黄某2账户-林某1账户-陈海华账户-潘秀德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津旅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蔡某账户-黄某2账户-林某1账户-陈海华账户-潘秀德账户-振达公司账户)。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海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海华违法所得人民币74 760 691.25元,上缴国库,并对(2016)浙1081刑初2060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8 058 462.51元追缴事项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汪某某等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8刑初1027号)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2020年4月23日被抓获)。夫妻在共同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顺通代理记账(上海)有限公司期间,明知唐某(已判刑)的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下,仍然为两家公司提供代理记账、领购空白发票、应付税务稽查等帮助行为,从中非法获利。期间,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共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542万余元,税额计人民币653万余元;另采取支付开票的方式取得上海D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737万余元,税额计人民币687万余元。其中,陈某某、汪某某为上述两家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2,500余份,收取代理费人民币5万余元,收取所谓“疏通关系”费用人民币4万元。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万元予以没收。

梁某某、顾某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沪0101刑初1037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新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区域董事期间,为少缴个人所得税,指使该公司财务被告人顾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徐燕燕(另案处理)向他人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以在单位入账报销后套取薪酬。顾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通过徐燕燕购买虚开的普通发票3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804,000元。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顾某经电话通知到案。现梁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

判决结果:梁某某、顾某虚受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顾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梁昌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川10刑终13号)

案情简介:2015年,被告人梁昌齐(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逮捕)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威远齐奇花卉苗木种植场等7户企业的名义,为辽宁本溪冠宝药业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开具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98份,票面合计金额155 891 020元,均可按发票金额计提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辽宁本溪康泉药业有限公司、冠宝药业有限公司、仁安医药有限公司、本溪瑞兴药业有限公司使用梁昌齐开具的2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抵扣进项税共计4 968 736元。梁昌齐收受违法所得3500元。

判决结果((2020)川1024刑初111号作出本判决,(2021)川10刑终13号维持原判):梁昌齐为他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五百元。

平昌县华信益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适葵十葵生物有限公司、平昌康盛达药业有限公司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1923刑初33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鲁江在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分别成立了被告单位华信公司、适葵公司、康盛达公司,系三家被告单位的法定代理人或实际出资负责人,被告人鲁江及被告单位先后在平昌县等地经营中药材种植、初加工、收购等活动。2016年5月,被告人鲁江在销售所种植的中药材过程中,应购货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虚开发票金额2%的返点,鲁江没有实际购进农产品情况下,利用在被告单位种地的当地村民的身份证件,使用被告单位领用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161份,票面金额共计13 827 769.68元,用于抵扣购货方的销项税及已方的进项税。平昌县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5月24日分别对华信公司、适葵公司、康盛达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22万元、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鲁江接到平昌县××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结果:被告单位平昌华信益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适葵十葵生物有限公司、平昌康盛达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鲁江作为三被告单位虚开发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经手开票事宜,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

被告单位平昌华信益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适葵十葵生物有限公司、平昌康盛达药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共判处罚金人民币180 000元;被告人鲁江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陈绍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陕05刑终237号)

案情简介:2017年8月,张某甲(已另案)通过被告人陈绍华及董某甲(已另案)先后三次联系、介绍,以收取发票价税金额4.3%开票费用的方式,利用其控制经营的韩城市太兴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为湖南郴州市国龙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审旗盛禾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运城和生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余份。

案发前,湖南郴州市国龙矿业有限公司已将其中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 985 710元,税额共计1 305 615.9元)申请认证并抵扣进项税款,后该公司因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失控的通知,遂将已抵扣的税款全部补交。另外两家涉案公司尚未将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陈绍华按照每张发票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向下线介绍人收取开票费用,从中非法获利共计30000元。

判决结果((2021)陕0581刑初39号初审,(2021)陕05刑终237号维持原判):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太兴公司与受票单位之间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亦未实际向受票单位收取货款。

陈绍华为收取介绍费用,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积极联系购票人员,传递开票信息,收支开票费用,具有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系该案主犯,且涉及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

被告人陈绍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陈绍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陈玉堂陈璐虚开发票套取薪资案((2019)沪0151刑初232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璐为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在2018年8月至11月,请托被告人陈玉堂为其虚开发票。嗣后,被告人陈玉堂利用上海恳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虚开给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价税合计1,748,410元。被告人陈玉堂获取票面额0.5%的开票费。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玉堂向警方投案,并供述了为他人虚开发票的事实,后于2019年3月7日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非法出售发票及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事实;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陈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玉堂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陈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华为牌手机一部(编号1)予以没收,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其余六部手机发还被告人陈玉堂,公司资料及发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胡宗锋、王超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3)甘02刑终12号)

案情简介:2019年3月,任雷(另案处理)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胡宗锋,后胡宗锋以嘉峪关市宗志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票所需公章、金税盘等物品在山西省太原市交给了任雷,任雷安排被告人王超阳将上述物品交给他人。后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25份开具给了山西蔷薇天阁能源有限公司,发票金额2472413.84元,税额395586.16元;162份开具给了大同市合悦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发票金额16146637.77元,税额2099062.23元,共计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87份,发票总金额18619051.61元,税额2494648.39元,山西蔷薇天阁能源有限公司和大同市合悦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分别在当地税务局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给国家造成2494648.39元的税款损失。

案情补充:胡宗锋与王超阳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王超阳和胡宗锋之间通过微信及快递的方式传递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交易合同、网银、税控密码等。

胡宗锋提交的通话录音,证明本案侦查期间,胡宗锋与王超阳等人有过多次通话,就本案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沟通。

上诉人胡宗锋的供述笔录,证明其通过王某得知苗某某与任雷合作煤炭销售生意,业务量很大,需增加几家合作公司,全部业务都是真实存在的,王某让其也注册公司一起做业务,按照开票营业额的千分之三分红。后其让董某帮忙办理了嘉峪关市宗志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出来后,带着公章、合同章、网银等到山西太原签订购销合同。其到山西后与苗某某、任雷见面,任雷称其与山西发电厂、火电厂等国企的关系很好,都有真实交易,不存在任何虚开发票的情况,后其将公章、合同章、网银、金税盘、税票都交给了任雷,任雷安排其司机王超阳与其对接。其不知道宗志商贸公司对公账户里的资金往来情况,也没有给上游公司付过款或支付过承兑汇票,具体是谁操作的其不清楚。其在太原期间并未见过一个叫“张某1”的人。期间,任雷还让王超阳通过ATM机给其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中存了8万元,说是分配的利润,让其去税务局把税务上的事摆平。

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胡宗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二、被告人王超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三、被告人胡宗锋退缴的违法所得79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四章 案例评述

上述案例,从违法行为中止日期到违法人员主动到案或被抓捕,历时短则一年,长则三四年。

上述案例中,第一、第二、第五起案例涉及为他人虚开发票(第五起为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用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第三起是代理记账机构明知他人存在虚开发票仍然为其虚开提供帮助;第四起涉及到为他人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第六起涉及到为自己虚开;第七起涉及介绍他人虚开;第八起涉及虚开发票以其他名义套取资金。

案例中,前两起案例涉案金额巨大,且互有重叠部分,陈海华被判处无期徒刑时还引起了不小轰动,案件牵涉的某国有企业,其法人曾与笔者有一面之缘——案件同期,该国有企业受到了税务部门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起案件的判决为代理记账机构协助委托业主违法违规的风气敲响了警钟。

第四起案件涉及以虚假发票报销来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常具有典型性。另外,同样具有普遍性的是,还有一些公司因为无法取得成本费用发票等原因,通过虚列工资等方式来偷逃企业所得税,该行为涉及逃税罪等多项犯罪行为。

第五起与第六起案件均涉及到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笔者经验,第五起案件之所以量刑如此重,应是因为涉案企业为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

第七起案件中,获利3万元的中介陈绍华,被判处七年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其刑罚看似较重,但事实上,很多虚开案件,正是因为有中介人员的从中串联撮合与犯罪人员沆瀣一气,才大大增加了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

第八起典型案件发生原因是较高收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高于违法取得普通发票支付的费用。在实务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例如,将工资拆分为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的工资和由员工报销违法取得的形式上与公司经营有关的费用。

注意:在实务中虚开发票通常存在“硬虚开”和“软虚开”两种形式。

“硬虚开”是指开票方作为空壳公司,没有真实业务,没有缴纳税款意图,一般是以较低的“点子费”向企业兜售发票,后期开票方直接采取篡改纳税申报表、直接走逃等办法来逃避纳税义务。这类虚开完全脱离了实体,一般呈现出流窜团伙作案的态势,极大地危害着国家税基。一旦东窗事发,违法双方都将收到最严厉的打击。

“软虚开”是指开票方向受票方收取“实际应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款+非法利润”,虚增业务总量,按开票和取得可抵扣税款额申报增值税。这种形态下,开票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往往还会外购虚开发票。

此外,还有一类企业,通过正规渠道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面向的消费者以个人为主(或者个人占一定比例)。由于大部分个人未索取发票,这类企业往往会把“多余”的发票开具给需要抵扣的企业。

为了应对税务与公安机关的侦察,许多虚开双方会伪造资金流,但由于现金交易受限,往往在银行多次转账时留下蛛丝马迹——虽然对公账户按照发票进行了收付款,但往往伴随着其他私人账户扣除“点子钱”以后将款项一部分回流到受票方个人账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

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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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生创始人

差点成为有力量的石油工人的世界上最水的财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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