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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法律法规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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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遇到数名试图通过虚增工资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违法途径取得虚开发票套取工资以便协助偷逃个人所得税并减少社保基数的企业经营者。笔者查阅了近年收集的相关文件,兹罗列于下,以便违法者能够明确刑期,欢迎对号入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8日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七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22年4月6日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附录:工资薪金涉税违法案例选登

1、刘某甲唐某甲虚开发票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609刑初24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于安徽省安庆市,中共党员,新××和股份有限公司××猪产业发展部总经理。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

被告人唐某甲,于四川省达县,四川乐山××希望××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5月7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

被告人卢某,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深州××粮饲料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徐水县新希望大午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刘某甲为达到给员工发放奖金及绩效工资不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要求该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人唐某甲虚开发票,以冲抵公司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入账,唐某甲亦表示同意。在新大公司与深州金粮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粮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唐某甲多次通过金粮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人卢某虚开普通发票14份,虚开金额总计1046481元。后唐某甲用虚开发票冲抵了新大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奖金、绩效工资及其他工作费用。

另查明,2016年4月27日、5月3日,徐水区公安局向唐某甲发出传唤证,要求其于4月29日、5月4日到该局经侦队接受讯问。2016年5月9日,徐水区公安局向刘某甲发出传唤证,要求其于5月10日到该局经侦队接受讯问,以上传唤证均由新大公司唐某乙代收并告知了唐某甲、刘某甲。2016年5月7日、5月10日,唐某甲、刘某甲分别到徐水区公安局经侦队说明情况。2016年5月20日,卢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唐某甲、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甲、唐某甲、卢某供述,证人张某、范某、刘某乙、邹某证言,新大公司营业执照、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外购入库单、采购结算单、付款申请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结算单、对账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市分行出具的唐某甲个人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卡存款凭条、进账单,新大公司存档备案的相关记账凭证、领款单、借款单、明细账、公司奖金分配批示、奖金发放明细表,网银交易明细等存档备案资料,深州市国税局办税厅出具的情况说明,深州金粮饲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该公司相关账目、记账凭证、发票及销售明细清单,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新大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金粮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唐某甲、卢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金额累计1046481元,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且均无前科,可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所犯虚开发票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属犯罪较轻,且均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三被告人判处缓刑。关于刘某甲、唐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某甲、唐某甲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甲、唐某甲明知公安机关对其已发出传唤证,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才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二人不属于自动投案;关于唐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唐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唐某甲虽按照刘某甲要求,找到卢某虚开发票,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属于从犯,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国家发票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唐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三、被告人卢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

2、陈玉堂陈璐虚开发票套取薪资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51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玉堂,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于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薛常宝,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

二、虚开发票事实

2、被告人陈璐为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在2018年8月至11月,请托被告人陈玉堂为其虚开发票。嗣后,被告人陈玉堂利用上海恳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虚开给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价税合计1,748,410元。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玉堂向警方投案,并供述了为他人虚开发票的事实,后于2019年3月7日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非法出售发票及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事实;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陈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

经审理查明:

……

二、虚开发票事实

……

2、2018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璐为报销费用、少交个人所得税等目的,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请托被告人陈玉堂为其虚开发票。嗣后,被告人陈玉堂介绍他人以上海恳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陈璐指定的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价税合计1,748,410元。被告人陈玉堂获取票面额0.5%的开票费。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玉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第一节虚开发票的事实,后于2019年3月7日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警方已掌握的其余犯罪事实;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陈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涉案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涉案发票、运输合作协议、银行账户明细、银行业务回单,证人陆某1、施某、陆2、翟某某、胡某1、徐某某、祁某某、吴某、朱某某、张某1、李某、陈某、沈某某、何某某、胡2、刘某某、杜某某、谢某某、张某2、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玉堂、陈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名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二、被告人陈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3、梁某某顾某虚开发票套取薪资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1刑初10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暂住本市虹口区。

……

被告人顾某,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新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区域董事期间,为少缴个人所得税,指使该公司财务被告人顾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徐燕燕(另案处理)向他人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以在单位入账报销后套取薪酬。顾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通过徐燕燕购买虚开的普通发票3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804,00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顾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现梁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顾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顾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可以从轻处罚。

……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顾某虚受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某、顾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顾某多次虚开发票金额已达人民币80余万元,不属犯罪较轻,故其辩护人所作对顾某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两名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且梁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均可适用缓刑。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所作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二、被告人顾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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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生创始人

差点成为有力量的石油工人的世界上最水的财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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