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知乎上看到一个问题,对于客户要求同时开具收据和发票感觉疑惑。
其实这源于很多人对付款与结算两个概念混淆不清。
付款和结算原则上是两个概念,有时候付款和结算金额完全一致,这种情况下只是两种行为相匹配而非同一行为。
比如工程上付款回单要配合合同、工程结算清单、发票来确定究竟是预付还是应付,是该补对方钱还是要求对方退回多付部分。
再比如医社保和公积金,付款回单表明公司付了多少钱给医社保局公金积中心,收据表明对方跟公司结算的应付医社保公积金金额。两个金额对冲后如果有余额,就是公司多付或者少付的金额。
极端的例子是缴费通知单的金额是八千结果你们付成八万了,那么你们就有权拿着缴费通知单、发票、付款回单去要求退回多付款项。
严格来说支付回单属于四流一致中的“钱”,结算单据则包括“票”(发票)和“货”(包括实物交接以及服务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