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控是企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主要包括开具的管控、接收外部发票的管控等。
一、发票开具的注意事项
财务人员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候,应注意以下事项:
(1)商品的税收分类编码一定要选择正确,对于无法确认具体编码的商品,可以先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2)开票、复核、收款三人尽量输入不同人员,切忌三者姓名都是“管理员”。
(3)开票项目应齐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须符合合同要求。全电发票输入购货方名称后一定要检查自动带出的纳税识别号是否正确。2017年7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除个人、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国外客户没有信息的外,都应当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4)税务机关对于备注栏有要求的商品类别,应按规定备注。其他的可以根据需要备注,如维修发票可以将工单号记载于备注栏中。
(5)在开具纸质发票时,应注意开票系统中的发票号码和实际放入打印机里的发票号码一致,打印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注意:根据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机动车发票“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但是该条未明确加盖发票章是否会造成机动车发票抵扣联和报税联效力灭失),注意盖章时尽量不要遮挡票面有效信息。
(6)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7)同一张发票上可以同时开具不同税率、不同品名,如果销售货物、劳务或应税行为的内容较多,还可开具销货清单。
(6)作废纸质发票的,务必全联次收回方可作废,特殊情况征求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执行(作废发票应装订成册,编号备查,不得丢弃)。
(7)不得虚开、套开发票,发票开具后检查无误再交客户,必要时可以使用预览发票与客户确认后再正式开具。
(8)开具专用发票的,可要求客户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料,金额较大的,需要特别关注资金流与发票流是否一致。
(9)同一客户,同一业务,不得开具两个以上抬头的发票,专用发票开具时注意款项来源。
(10)专人保管纸质发票(包括收据)、发票专用章。
(11)各不同主体之间开票人员最好相互隔离,因为目前如果是授权式登录实际操作人可以电子税务局通过“账户中心”进行“身份切换”进入多个关联主体,给企业带来一定风险。
(12)特定业务应当通过特定模块开具发票,例如机动车销售、成品油销售等。
二、取得发票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以下汇总这12种不合规票据,供大家对照参考。
(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主要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或填写简称等情形,其中填写简称的情况尤为突出。付款全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称代替。
(2)变更品名的发票
如,企业购买的是职工福利卡,销售方发票品名填写办公用品,这种发票审核起来比较困难,单纯从发票票面无法鉴别,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处理。注意,发票必须按照明细开具,不得使用“办公用品一批”一类的项目。
(3)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也是很常见的一种发票违法行为,范围比较广泛,比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以及由第三方非法代开发票等情形。
相关条款: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开具发票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中的一项或多项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即可判定为虚开。有真实交易多开的亦属于虚开,量刑依据为多开具发票对应的增值税税额。
虽然根据最高法最新的意见不以偷逃税款、骗取退税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一般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刑,但是,站在税务的角度,这些发票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畴甚至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假票、套票
发票本身就是假的,发票票面信息和税务系统中查询的结果不一致。目前辨别发票真伪的办法越来越多,一般可以结合票面防伪标识辨别,无法辨别的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或拔打开票当地的12366热线查询,还可以到当地办税服务厅查询。套票(发票号码、代码套用真实发票,其他票面要素全部或部分为虚假)属于假发票的一种。
(5)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
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1年7号文)对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进行了统一,不得再加盖其他样式的发票专用章。企业在审核发票时,应当关注是否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以及章的形式是否合规。盖章错误的发票或者发票盖章不清楚、在旁边重新盖章一次的发票都属于不合规发票。
(6)票面信息不全或不清晰的发票
发票上所有项目都应当在开具时一次性如实填写,如有填写不全或者填写不清楚的情形,企业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压线错格,甚至票面信息超出边缘,都是不可以的。
(7)涂改票面信息的发票
发票付款方名称中某字填写错误,开票人提出在此处修正并加盖发票章,其实这种方式不可取。
按照规定,如果发票项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填开错误的情形,应当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不得手工涂改发票信息,存在此情形的,受票方有权拒绝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
(8)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发票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的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应当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未进行相应备注的,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且不能税前扣除。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内,如果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注意,未备注项目名称、地址的建筑服务发票除不得作为所得税扣除凭据外,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凭据。
(9)自行打印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的
企业在销售采购货物、服务时,有的在开票时可能会开具“货物一批”,然后附一份自行打印的销货清单。这样的专票也是不合规的,纳税人一定要要求开票方开具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
(10)重复打印的电子发票
为降低纳税人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总局已经开始增值税电子发票,纳税人自行打印即可,但是在使用便利的同时,也面临重复报销的问题。
纳税人应当自行建立电子发票台账,防止重复报销。
根据财会[2020]6号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发票格式通常为ODF,建议集中保管在单独架设的服务器上(推荐群晖、威联通),建议以报销月份建立目录,文件名为:公司名-成本费用类别-报销人-金额。
电子发票的保存与归档,可以参考《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的答问》等文件。
(11)特定业务未在特定业务模块开具的发票
建筑服务、不动产销售、二手车、机动车、成品油等特定销售业务需要使用专用的模块开具发票,其左上角会显示特定业务。如果特定业务没有使用其相应模块开具,则该发票属于无效发票。
(12)其他不合规发票
已经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的“失控发票”;证据链不够充分而且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发票;预付卡购买和充值环节;取得的“三流不一致”的专用发票;个人消费的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发票。
注意,财税[2017]90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起,航空公司机票退票费需开发票。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在实务中,除了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之外,加上信息流(合同),一并称为四流。税务机关对业务真实性的核查往往会要求四流合一。
注意:形式上三流一致的发票不一定就一定不属于虚开发票。因为许多公司用形式合法的外衣掩盖违法犯罪的事实。这种情况最突出的特点是①伪造结算/物流单据②资金闭环回流。
关于资金闭环回流的案例可在裁判文书网查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9)甘刑终105号判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列入异常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