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小税种,是指除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各种涉及金额不大又不能忽视的税种,在国内税收中占比不大,又容易被忽视。这里探讨的是普通企业的涉税情形,因此没有将土地增值税、关税列入其中。
一、小税种
企业自购土地并建设店面的,需要根据土地面积及位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及不动产价值缴纳房产税;新车上户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持有期间每年需要缴纳车船税;不管是否签订纸质合同,均需要根据业务形态缴纳印花税;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还需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种。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征税对象:房产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
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2.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3.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计税依据是租金收入。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房产税金额较大的,一年可以分两次缴纳。于4、10月分别交50%。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税额计算公式 |
从价计征 |
房产计税余值 |
1.20%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房屋租金 |
12%(个人为4%)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
1.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税[2008]152号)
2.不可分割附属设施及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需要计入房屋原值
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距离最近的探视井、气门或三通管算起(不包括探视井本身);属于房屋的电灯网、照明线路,应从进线盒或从电缆联接管算起(包括进线盒或联接管本身)或从磁管算起(包括磁管本身);电灯网、电话网都是指房产不可分割的整套电灯线路、电话线路,不包括灯头、灯罩、灯泡、电话机及企业平时零星添配以费用列支的电灯线、电话线。
3.土地需要计入房屋原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4.地下建筑也需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用于工业用途的地下建筑物,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用于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物,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注意:税务上要求土地计入原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但财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应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折旧摊销,作为存货的一并计入开发成本销售时结转(作为存货一部分的土地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了解】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各地税额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Tips】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的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年3月11日
……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二)2019年新注册登记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
(三)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免税期限
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五、其他事项
纳税人享受该政策时应使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税代码(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代码为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代码为0010011607)。其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三)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缴纳的一种税。
1.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
名称 | 计税单位 | 备注 |
乘用车(排气量)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商用车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包括电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2.挂车按照货车税额50%计算 |
||
其他车辆 |
整备质量每吨 |
不包括拖拉机 |
摩托车 |
每辆 |
|
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018年7月10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印花税
1.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
2.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按照所书立、使用、领受的应税凭证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六类:
(1)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注意】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3.税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2021年6月10日))
类别 | 税目 | 计税金额及税率形式 | 纳税人 |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1.购销合同 |
购销金额 0.3‰ |
订合同人 |
2.加工承揽合同(售后维修、广告) |
加工或承揽0.3‰ |
||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额0.3‰ |
||
4.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金额1‰ |
||
5.货物运输合同 |
收取的运输费0.5‰ |
||
6.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费用1‰ |
||
7.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
借款金额 0.05‰ |
||
8.财产保险合同 |
收取的保险费收入 1‰ |
||
二、账簿 |
9.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0.25‰;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
立账簿人 |
三、证照 |
10.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5元 |
领受人 |
4.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根据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的相关法规条款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外,还有《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在《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中规定: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条款、文件制定了本省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税务机关制定了《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2006]85号),对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做出了规范。
注意:各省的核定征收条件不一致,核定比例也不尽相同,但都必须在税务机关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以后才能按照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上表2021年新的《印花税法》将各项税率进行了调整。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范围: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二税”税额的比例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摘要)
财税〔2016〕12号
……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川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附加税是减半征收。
常用税种归纳总结:
分类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征期 |
主税 |
增值税 |
销售实体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3% |
每月申报缴纳 |
处置固定资产(试驾车) |
二手车市场开具发票 |
|||
服务类收入 |
6% |
|||
企业所得税 |
按当期所得计算 |
25%(阶梯税率,实际5%~25%) |
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
|
附加税 |
城建税 |
以增值税为基数计算 |
7%(市) |
按月申报缴纳,小规模纳税人 |
教育费附加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
其他税种 |
印花税 |
书立的合同、领取的证件、账本等 |
定额、定率 |
按月申报缴纳 |
房产税 |
房产原值-扣除比例 |
1.20% |
按年征收 |
|
土地使用税 |
定额 |
|||
车船税 |
定额 |
(六)车辆购置税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税率为百分之十。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根据《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代征非税项目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同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根据总工发[200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征的)依法在税前扣除。
根据工会法及工会经费使用相关规定,对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筹建工作结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组织后纳入正常管理。
因此,建立工会组织(含工会筹建期间)的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指向工会组织拨缴的经费,同时需要满足规定比例之内和取得规定凭证的条件,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发改体改〔2020〕1566号《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川工办发【2020】20号)等文件对工会经费返还执行流程等做出了规定。
(三)社会保险费
2020年10月底,北京、上海、深圳、四川、新疆等多地税务部门联合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四局)同时发布公告(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等):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前,河北、浙江、福建、黑龙江等省社会保险费已由税务局统一征收。
目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进行申报缴费时,相关保险费用实时到账,由税务系统直接开具完税证明,不再需要到社会保障部门前台换取财政收据。
企业自行打印转账扣费银行回单、完税证明、人员缴费明细即可作为缴纳社保凭证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