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拆分公司业务,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以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操作,目前普遍存在于各集团公司中。笔者在与一位老财务探讨拆分业务时,对方提出由于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故而通过拆分方式节税不可行。
查得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法规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法规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笔者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中查询到上述条款已全文失效。
另,笔者在国税函〔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第二十四条提到:
为更好体现税收优惠意图,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好处,实施条例明确不再要求补税率差。
……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
由此可见,目前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所得税税率不一致的,投资收益不需要补税。
当然,如果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并且交易金额不公允,存在明显的将税前利润有高税率母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子公司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母子公司按照公允金额调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