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动支付覆盖率接近90%的当下,现金(本文所述现金,指非电子化的法定货币,下同)仍在经济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作为原始财富载体,其流通网络深刻嵌入财税体系,构成国家经济治理的基础设施。
一、现金监管现状
我国现金流通监管体系呈现三重架构:技术层面依托冠字号码追踪、自动化清分系统(在多起金融违法案件中,通过对冠字号的追踪固化证据链成为了办案人员的重要查案手段);制度层面以《人民币管理条例》为核心载体;监管执行层面则通过《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形成闭环。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建立了涵盖发行、流通、回笼的全链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更将反洗钱内控机制明确为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责。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构筑起现金监管的"数字围栏",规定单日单笔或累计超5万元的现金交易必须上报。该条款与《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形成联动机制,2023年通过该机制监测的异常现金交易设计金额数亿元。
原《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自1988年颁布、2011年修订增设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以来,始终以"鼓励转账结算、规范现金使用"为立法宗旨。随着国务院2024年12月13日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这部施行36年的法规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二、《条例》的历史作用
《条例》与《人民币管理条例》形成监管互补:前者侧重使用端管理,后者强化流通端控制。2011年修订时增设的大额现金报告制度,实为《反洗钱法》的补充性规定。
《条例》实施初期,正值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条例》通过明确现金使用范围、库存限额等规则,有效遏制了当时普遍存在的现金管理乱象。金融机构依据条例实施的监管,为市场经济初期的金融秩序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条例》持续发挥风险防控作用:通过约束现金使用规模,降低无序流通引发的金融风险;规范企业资金往来,增强货币政策实施有效性;在反洗钱领域形成基础性约束机制。其推行的转账结算制度更直接催生了支票、汇票等工具的普及,据统计,1995-2005年间银行汇票使用量年均增长超过20%,为后续电子支付发展奠定基础。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和经济环境变化,尤其是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迅猛发展,《条例》逐渐难以适应新的金融格局,如对新兴支付方式缺乏规范、监管手段相对滞后等问题日益凸显,最终完成其历史使命,被废止并由新的管理方式和政策所取代。
三、《条例》废止原因浅析
支付革命、金融创新与监管范式转移的三重冲击,共同促成《条例》退出:
支付方式革新冲击:移动支付重构交易习惯,传统现金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碎片化、高频次的现代交易场景。
金融环境质变:影子银行、数字货币等新业态涌现,2024年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现金使用量同比大幅下降,而场外OTC现金兑换数字资产规模却激增,原有监管框架出现制度性错配。
监管要求升级:系统性风险防控需求提升,反洗钱标准趋严,FATF第四轮评估认为我国反洗钱体系具备良好基础,但同时也指出了反洗钱制度供给不足的若干表现,传统监管手段在资金追踪效率、风险预警能力等方面显露短板
四、税务机关对现金监管的难题
不少企业利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小额零星"豁免条款,系统性规避所得税监管。此类操作暴露出该条款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制冲突——当500元以下现金支付无需开具发票时,形式合规与实质违法的边界趋于模糊。
原《条例》第五条项下的“工资”成为不少企业虚增成本费用的不二法门。毕竟非现金方式转账支付的造假成本是远远高于现金的(不少地方出现了税务机关加强对此前“民不告官不究”的工会经费和残保金的追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缘于对企业违规虚增成本的一种警示)。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操作实则触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红线——当单客户月累计现金交易超5万元时,金融机构有义务启动异常交易排查,但现行系统对分散式现金交易的关联识别率还较低。
监管数据还显示,第三方支付与现金的隐秘转换、民间借贷现金暗流等规避手段,导致近年60%以上可疑交易涉及现金密集型行业。2023年某省税务稽查发现,57家建材市场商户通过"支付宝提现-现金存款-跨行转账"的三步洗牌操作,累计隐匿销售收入38亿元。尽管2015年启用的冠字号追踪系统显著提升侦查效能,但单次跨省协查平均需调动12名技术人员、耗时37个工作日,其人力成本高达传统电子支付监管的17倍。
五、后《条例》时代的企业现金管理
废止前,企业受制于1000元结算起点、坐支审批等刚性约束;某上市公司财报显示,2019-2023年间因现金使用合规产生的间接成本年均增长超过10%,主要包括银行报备人工成本、库存现金保险费用等。废止后获得三大自主权:额度决策自由(取消固定结算起点)、流程优化空间(减少银行报备频次)、风控模式重构(从制度依赖转向技术驱动)。
另一方,风险防控措施上,企业需要探索新的方法。虽然现金使用限制减少带来了便利,但也增加了资金管理的风险。企业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现金收支的审核和监控,防止出现资金滥用和违规操作等风险。企业还可以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对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六、四个维度的监管体系畅想
笔者对于将来新的对现金监管的体系建设,有以下四个维度的畅想:
制度创新:参考澳大利亚现金交易禁令,对超限额交易实施阻断,修订《人民币管理条例》增设拒收现金负面清单。
法律协同:将现金流通监测纳入金融机构反洗钱评估体系。
标准统一: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参数设置,建立"现金流通强度指数",对月现金收付超注册资本一定比例或者同行现金周转率的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技术赋能:依据《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运用科技手段改进监管"的原则性规定,开发现金交易风险预警模型,对符合"3日内跨5省流转""冠字号关联10个以上账户"等特征的可疑现金流动自动触发监管响应。
七、结语
《条例》废止标志着我国从"管制型"向"治理型"现金管理转型,在这个给过程中,需要建立动态平衡机制:在维护现金法定地位方面,可借鉴日本便利店协会现金服务认证机制设立现金接受度指数,要求商户公示现金服务能力;在抑制监管套利方面,应建立跨部门的现金流通热力图,对异常密集区域实施"熔断式"监管。未来监管应把握两重平衡:既释放企业现金流活力,又筑牢穿透式监管防线。正如日本"白色申报"制度所示,唯有构建信用奖惩与技术创新联动的治理生态,方能实现现金流通的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