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知友问电子凭证能否只留存纸质档案,笔者再次查阅了《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二到五条,规定总结起来有以下三点:
一、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效力一致而不是反之;
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可以只保留电子档(如整个审批、记账系统采用电子签名);
三、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所以对于电子发票而言,纸质凭证不是必须存档,带防篡改的电子档案却必须存档(电子发票的打印格式大体有PDF和OFD两种,后者可以要专门的阅读器才能打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按照财会[2020]6号通知的规定,电子凭证的纸质打印件并没有独立作为原始凭证的效力,它的有效性要依附于电子凭证。《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内容如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所以电子发票打印件是否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我不太敢下定论,不过它单独作为原始凭证是不太够格的。
补充一点,在《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财会便函〔2023〕18号)中,附件电子发票格式均为XML,全电发票归档时应保存XML格式而非PDF或者OFD格式(各省的说明中部分省份明确了此点)。